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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料

航道、港口术语

  • 依据
    • 《航道工程基本术语标准》(JTJ/T 204-96)
    • 《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14)
    • 《运河通航标准》(JTS 180-2-2011 )
    • 《航道工程设计规范》(JTS 181-2016)
    • 《内河航道工程设计规范》(上海,DG/T J08-2116-2012)
    • 《航道工程手册》(长江航道局,2004年)
  • 航道: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 广义,水道或航道整体
    • 狭义,在三维空间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 按地域:
      • 内河航道
      • 沿海航道
    • 按形成因素:
      • 天然航道,自然形成的江河湖海等水域中的航道,包括水网地区在原有较小通道上拓宽加深的那部分航道。
      • 人工航道,陆上人工开发的航道,包括人工开辟或开凿的运河和其他通航渠道,如平原的运河,山区丘陵的越岭运河,可供船舶航行的排灌渠道等
      • 渠化航道,介于天然和人工航道之间的半天然、半人工航道
    • 按通航条件:
      • 时间长短,常年通航、季节通航
      • 通航限制条件
        • 单行/单线航道,同一时间,只能沿一个方向形式
        • 双行/双线/双向航道,同一时间,允许对驶、并行或追越
        • 限制性航道,包括运河、通航渠道、狭窄的设闸渠道、水网地区的狭窄航道,以及具有险滩航道
    • 按通航船舶:内河船航道、海船进江航道、主航道、副航道、缓流航道、短捷航道
    • 按所处部位:桥区航道、港区航道、坝区航道、内河进港航道、海港进港航道
  • 内河航道(7级):河流、湖泊、水库内的航道以及运河通航渠道的总称。
  • 运河(5级):为发展水运线路在陆地上开挖形成的人工航道,舍弃了运量小、效率低的VI和VII级航道。形成开敞式运河或设闸运河,成网、直达
  • 航道(上海):往往与水利河道结合建设,具有防洪、排涝、引水、灌溉、排污、航运等综合功能,单纯的运河较少没有渠化河流航道
    • 按自然属性:天然河流航道、综合利用的通航渠道、湖区航道
    • 按是否限制性:限制性、非限制性
    • 按是否设闸:开敞航道、闸控航道
  • 主航道:供多数尺度较大的标准船舶或船队航行的航道
  • 副航道:供分流部分尺度较小的船舶或船队而另行增辟的航道
  • 桥区航道:位于跨河桥梁及其上下游一定范围内的航道
  • 桥区河段:内河标准5.4.3解释说桥梁上游4倍船长、下游2倍船长。
  • 天然航道:江河湖海等天然水域中的航道
  • 内河航道:河流湖泊水库内的航道以及运河和通航渠道的总称
  • 渠化航道:位于渠化河段内的航道,是通过修建拦河坝通航建筑物壅高坝上水位而形成的梯级航道
  • 通航渠道:可供船舶航行的排灌或输水渠道
  • 限制性航道:由于航道狭窄断面系数小等原因对船舶航行有明显的限制作用的航道,包括运河通航渠道狭窄的设闸航道水网地区航道以及具有前述特征的滩险航道(航道断面系数6~10,10为分界点)
  • 运河和水网航道
    • 水网航道是河汊交织成网的区域内可通航的水道的总称,如苏南、苏北、杭嘉湖、上海郊县等
    • 二者共性
      • 都是限制性航道
      • 水力比降较小,流速不大,水位变化小,含沙量甚微,河床变化缓慢
      • 航道断面形状变化不大,较为规则
      • 大吨位重载船舶航速不高,一般6-10km/h,最大不超过12km/h
      • 都有综合利用水资源课题,运河先为水运后结合水资源利用
    • 二者个性
      • 运河航道,等级标准较高,设计通过能力较大,吨位较大,跨流域的较多,里程长,有开敞式和设闸之别,通航保证率高,具备常年通航条件者多
      • 水网航道,在同一水网内标准不一,一般V级及以下,以VI和VII居多,个别有达IV级的,一般为沟通短途运输为主,一般为开敞式,周边设闸调节网内外流量和水位
  • 通航水域: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内河标准解释说是指具备一定的通航条件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主要包括:现状航道水域,航道变迁与调整可能布置为航道的水域,可能需要利用开辟为航道的水域。
    • 河流,具备营运船舶和较大排筏通航条件的
    • 湖泊、水库,具有通航条件的中大型湖泊、水库
    • 渠道渠系,运河以及具备通航条件的排灌渠道的干渠和主要支渠
    • 沿海水域,滩涂以外的海域,包括海峡、港湾
  • 航道尺度:航道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 航道水深:航道范围内从水面到底部的垂直距离就局部区段而言通常指航道内最浅处从水面到底部的垂直距离
    • 航道宽度:垂直于航道中心线的航道两边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就局部区段而言通常指航道最窄处的水平距离
    • 航道弯曲半径:弯曲航道中心线的圆弧半径就局部区段而言通常指航道中心线上最小的圆弧半径
  • 通航尺度:航道尺度船闸有效尺度和通航净空尺度等因素的总称
  • 通航宽度:航道两侧界限之间,设计通航水位时航道设计船型可通航的水域宽度
  • 通航净空:通航净高及净宽尺度的总称
    • 通航净高:在跨越航道建筑物的通航孔两侧墩柱的内空范围内从建筑物梁底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间的垂直距离
    • 通航净宽:在跨越航道建筑物的通航孔两侧墩柱的内空范围内可供船舶或船队安全航行的有效宽度
  • 通航水流条件:与船舶通航有关的水流条件包括水面比降、流速 、流向、流态、波浪等,不良水流(回流、泡水、漩水、滑梁水、扫弯水、复杂的水流流场)
  • 通航条件/航行条件:与通航有关的条件包括通航尺度水流条件气象条件河床边界条件和航道设施状况等的总称
  • 通航建筑物/过船建筑物:为使船舶通过航道上有集中水位差的区段而设置的水工建筑物
  • 过河建筑物:跨过运河水域的架空桥梁、渡槽、缆线、管道和穿过运河底部的涵管、隧道等建筑物的总称。
  • 临河建筑物:运河两岸需占用岸线和水域的码头、驳岸、护岸、堤防、船坞、滑道、涵洞、排污口、抽水站、固定渔具、护岸矶头、渡口、锚地、歪船、钱桥和房屋等建筑物的总称。
  • 航道整治建筑物:是指用于整治航道的起束水、导流、导沙、固滩和护岸等作用的建筑物。
  • 一跨过河(运河标准4.5.4):4.5.4 运河中的水上过河建筑物,必须一跨过河。受凤浪影晌较大和横向流速大于0.3m/s的航道,通航净空尺度应适当加大,其加大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 有关规定执行,或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
  • 一孔跨过通航水域(内河标准5.2.1):在限制性航道上,应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 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与水流流向的交角不宜超过5°,5.2.1条文解释,上游3倍代表船队或和2倍拖带船队长度(货船一般按4倍控制)
  •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不满足5.1.1时,应采取工程措施,若还是不能满足通航条件,应加大通航孔或一跨通过通航水域。
  • 弯道、分汇流口:4倍和2倍船长
  • 通航孔相互对应:靠近布置时(50m),净宽、净高、走向基本一致
  • 通航环境:包括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已建、在建、规划,参数)、通航条件、通航安全状况
  • 航道保护范围
    • 航道法: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 海盐:不得规划、建设影响航道通航条件要求的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 航道整治:在原有航道上进行改进提高的航道治理工程,目的包括提高航道尺度、改善通航水流条件、扩大通过能力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航道等级等,包括疏浚、炸礁、裁弯、切嘴、筑坝、导流、护岸、护滩
  • 航道渠化:天然河流存在较多滩险,两种渠道实现
    • 交通部门的低水头航运梯级
    • 水利水电部门的高中水头综合性水利枢纽
  • 航道维护,为保持预定的航道标准,包括航道尺度、航道维护类别、航标配布类别等标准而实施的各项工程技术措施,基本为保深、保标(航标)、保畅通。
  • 通航净空尺度
    • 跨越:六、七级按梯形孔(注意检查净宽、侧高),其他等级按矩形孔,实际上一般都是按矩形孔,特殊桥梁按梯形孔复核。上海规范采用不小于底限且“航道底宽+9~15m”的形式,净高危险品管线增加1.0m,轨道桥及一般管线增加0.5m
    • 穿越:在满足规范基础上,能做多大就做多大。上海规范,危险品管线加深1.0m、工作井应在建筑控制线以外,在已建航道护岸范围内应低于护岸结构最低点以下0.5m
  • 船舶吨级:上海规范,借鉴海港船舶分级办法(采用两个吨级的平均值作为吨位分界),结合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系列,对各级航道给出载重量范围值。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开展了调研,建议如下:

载重线

载重线标志系由一圆环和一水平线相交组成,其圆环的中心在船中处,水平线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圆环的中心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为夏季干舷。该水平线的下半圆部分与标志均为一色。    

在载重线圆环两侧加绘字母CS;当不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ZC代替CS。字母高115mm,宽75mm。    

载重线系船舶按其航行区域和季节而定的载重水线,分别以水平线段表示,勘划在载重线圆环前方。各载重线均以线段上边缘为准。 标“X”的线段表示夏季载重线,其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标“R”的线段表示热带载重线。标“Q”的线段表示夏季淡水载重线。标“RQ”的线段表示热带淡水载重线。

干舷

干舷是指船舶中部由满载吃水线到甲板上缘的垂直距离。船舶最小干舷是保证船舶安全浮于水面的限度,所有船舶都是按国家船舶检验局勘定的船舶载重线所规定的最小干舷。如果船舶超载、干舷减小到小于规定的限度时,船舶就不能安全浮于水面,故最小干舷也叫安全干舷。

干舷一般指船的露天甲板上表面舷边处在水面以上的高度。其值随船的吃水而变。商船须依据国家法令勘定其载重线,在船的长度中点处由载重线到干舷甲板边上面的垂直距离是许用的最小干舷,也简称为“干舷”。干舷甲板常指最上层的连续甲板,遮蔽甲板则指第二层连续甲板。

护轮槛

护轮槛的高度一般为150~250mm。常 见的护轮槛型式有内坡和外坡两种(图8— 4—3a)、b))。

护轮槛在码头伸缩缝处应断 开。护轮槛需用黄色及黑色油漆相间画出 明显条纹。

当护舷尺寸较小时,为了防止船 舶靠离岸时与护轮槛相碰,可以将护轮槛 设置在码头前沿线以后一定距离 (图8—4 —3c))。

图8—4—3d)为荷兰常用的一种护 轮槛断面型式。为了不防碍船舶系缆,需要 在系船柱附近断掉护轮槛,其断掉的范围 可以根据设计船型及系缆角度确定,并需 要用钢板护角(图8—4—4、8—4—5)。

有 些码头为了防止特大潮时海水上岸,护轮 槛需在系船柱处连续不断,以提高码头挡 水标高,此时可将系船柱底盘做在高于码 头面而与护轮槛顶面齐平的标高上(图8— 4—6)。

图8—4—3 护轮槛

图8—4—4 系船柱附近的护轮槛一

图8—4—5 系船柱附近的护轮槛二

图8—4—6 系船柱附近的护轮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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