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预备费=(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费率 基本预备费费率的取值应执行国家及部门的有关规定。
基本预备费费率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规定为 8%~10%(建标〔2007〕164 号);
石油建设项目规定为 8%~10%(计划〔2010〕543 号);
林业建设项目规定为小于 5%(林计发〔2006〕156 号);
土地整理项目暂规定为 2%(国土整理函〔2006〕26 号);
公路工程项目为 9%(交公路发〔1996〕611 号);
铁路工程项目为 10%(铁建设〔2008〕11 号);
民航工程项目概算阶段为 3%~6%(AP-129-CA-2008-01);
港口工程项目为 7%(交基发〔1995〕1230 号);
电力工程项目为 10%(国经贸电力〔2001〕867 号);
风电建设项目规定为 1%~3%(FD001-2007);
水利工程项目规定为 10%~12%(水总〔2002〕116 号);
水土保持项目为 3%(水总〔2003〕67 号);
安全防范工程规定为 4%~6%(GA/T70-94)
化工建设项目为 10%~12%((90)化规字第 493 号)
机械工程项目为 10~15%,初步设计阶段为 7~10%(1995 年)
农业项目概算为 3~5%(NY/T1716-2009)